回到主页

第三章 议事规则流程 · 投票规则

标准模拟联合国议事规则

4. 投票规则

在投票时,每个席位拥有一票表决权。其中,成员国对一切投票拥有表决权,观察实体仅对程序性投票拥有表决权。在会议主席宣布开始进行投票后,在场代表不得随意打断投票进程,如遇程序性问题除外。

4.1 程序性投票

与会议议程及委员会运行方式有关,但与文件是否通过无关的一切表决,都是程序性投票。换言之,除了对决议草案、非友好修正案等文件的投票,其他一切投票都是程序性投票。程序性投票中,代表仅能投赞成或反对票,不允许弃权。成员国和观察实体都可以参与程序性投票。程序性投票需要简单多数通过。

4.2 实质性投票

对决议草案、非友好修正案等文件的投票属于实质性投票。只有成员国可以参与实质性投票,观察实体对实质性投票无表决权。实质性投票需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在决议草案表决结束后,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进入下一议程的讨论或直接休会。

4.2.1 非友好修正案

对非友好修正案的投票在其讨论程序结束后直接进行。在投票环节,代表可以对整份非友好修正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中。非友好修正案需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方可通过,获得通过的非友好修正案将直接修正决议草案的相应内容。

4.2.2 决议草案

正式辩论结束后,委员会将进入实质性投票环节,观察实体代表和其他无投票权的人员将被请出场外,会场将被封闭。此时,主席将重新进行点名,以确定成员国的出席总数、简单多数和三分之二多数。

在决议草案投票环节中,每个成员国拥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可以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弃权票不计入总票数中。除非唱名表决的动议获得通过,否则默认举牌表决。决议草案需要三分之二多数赞成方可通过。由于每个议题只能通过一份决议草案,任何一份决议草案获得通过后,投票程序即结束。

在联合国安理会中,决议草案需要十五个理事国中的至少九个国家投赞成票方可通过。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

在决议草案的投票过程中,只允许提出两种动议:动议更改决议草案投票顺序和动议唱名表决。

动议更改决议草案投票顺序

当正式辩论结束进入决议草案投票程序后,代表可以动议更改决议草案的投票顺序(默认投票顺序为决议草案的编号顺序),提出该动议的代表需要明确决议草案的新顺序。

当一位代表提出此动议后,主席会询问场上是否还有其他更改投票顺序的动议,并一次性收集所有可能的决议草案投票顺序。

此后,委员会将按照动议顺序逐个进行投票,在动议有效的情况下,需要至少一国附议,并在投票中达到简单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若任意一个动议获得通过,其余动议自动失效,委员会按照新的投票顺序对所有决议草案进行投票。若无任何动议通过,则委员会按原编号顺序对决议草案进行投票。

动议唱名表决

当正式辩论结束进入决议草案投票程序后,代表可以动议进行唱名表决。在动议有效的情况下,需要至少一国附议,并在投票中达到简单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在唱名表决中,主席将按拼音顺序逐个点取国家并进行投票,唱名表决需进行两轮投票。

在第一轮表决中,代表可以投“赞成”、“反对”、“弃权”或“过”。对于投“弃权”票的国家,其票数不计入投票中,应在总票数中减去相应的弃权票数量。

在第一轮投票中投“过”的代表在第二轮投票中必须投“赞成”或“反对”票,不能投“弃权”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