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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议事规则流程 · 辩论规则

标准模拟联合国议事规则

2.辩论规则

2.1 综述

会议开始后,委员会应首先进行点名和设定议程。点名需在每个会期开始时进行,设定议程只需在特定情况下的第一会期进行。

辩论阶段主要包含正式辩论和非正式辩论。正式辩论贯穿整个辩论阶段,代表在此环节按照主发言名单的顺序,在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发言。正式辩论中,代表可针对会议议题、会议总体进程、已被介绍的会议文件等发表演讲。非正式辩论穿插于正式辩论之间,以磋商的形式呈现,包括有主持核心磋商和自由磋商,其时长由代表自行规定。会议文件的写作、提交、讨论及非友好修正案的投票也将在辩论阶段开展。

会议设定的辩论时间将尽时,代表可动议结束辩论,并根据具体情况进入对决议草案的投票,或进入下一议程的讨论,或休会。

会议期间,会议程序的改变与否、会议文件的通过与否均需通过投票确定。投票期间任何代表不得随意打断会议,极特殊情况除外。

2.2 点名

在每个会期之初,委员会将首先进入点名环节。会议助理会按照汉语拼音首字母顺序依次点到每个成员国和观察实体的名字。被点到名字的代表应该举起国家牌并回答“出席”。点名结束后,会议助理会根据出席国总数公布简单多数、三分之二多数和百分之二十数。

  • 简单多数:出席国总数+1的1/2,向上取整。
  • 三分之二多数:出席国总数的2/3,向上取整。
  • 百分之二十数:出席国总数的20%,向上取整。

例如:如有46国出席会议,简单多数为24(1/2×47=23.5,向上取整为24);三分之二多数为31(2/3×46≈30.67,向上取整为31);百分之二十数为10(0.2×46=9.2,向上取整为10)。

2.3 设定议程

如果委员会存在多个备选议题,则应在第一会期的点名环节结束后,进入设定议程环节。

在主席宣布进入设定议程环节后,代表可提出动议“优先讨论议题X”。

动议提出后,场上将根据该动议产生两个发言名单,一个表示“赞成”该动议(即优先讨论议题X),另一个表示“反对”该动议;持“赞成”意见的代表需阐述赞成优先讨论该议题的理由,持“反对”意见的代表也需阐述反对的理由,正反双方按照发言名单交替发言,默认发言时间为60秒,剩余时间不可让渡。主席应至少点取正反双方各两位代表在此名单中进行发言;若有更多代表希望加入发言名单,主席应秉持正反双方发言人数一致的原则增加发言者。

在设定议程的辩论过程中,代表剩余发言时间不可让渡。这一辩论环节仅允许代表动议更改设定议程辩论的发言时间或结束设定议程的辩论。

在至少两位持赞成意见和两位持反对意见的代表阐述观点后,代表可动议结束关于设定议程的辩论。结束辩论的动议提出后,主席将会邀请至多两人阐述反对结束辩论的原因,发言时间为60秒。持反对意见的代表发言完毕后,将对该动议进行投票。结束设定议程辩论的动议需简单多数通过。若发言名单已全部用尽且不再追加,则设定议程的辩论自动结束。

设定议程的辩论结束后,委员会将立即对“优先讨论议题X”的动议进行投票,此动议需要简单多数通过。在双议题委员会中,如果该动议未获通过,则另一议题会自动成为优先讨论的议题。若委员会多于两个备选议题,则需重新动议优先讨论的议题。

在第一项议题有决议草案通过且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委员会将进入下一议题的讨论。若场上只剩一个备选议题,将自动进入这个议题的讨论;若场上还有两个及以上备选议题,将重新进入设定议程环节。设定议程的方式与上文规定相同。

如果第一项议题的所有决议草案均未获通过,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代表可重新动议设定议程,再次将已讨论过的议题设定为讨论内容或动议讨论其他备选议题。设定议程的方式与上文规定的相同。

在单议题委员会中,若所有决议草案均未获通过,且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代表可动议继续讨论该议题。若剩余时间不足,代表也可动议直接结束会议。

2.4 正式辩论

2.4.1 建立主发言名单

议程确定后,正式辩论开启,委员会将就当前讨论的议题建立主发言名单,并依据主发言名单的顺序进行正式辩论。

希望在正式辩论中发言的代表应高举国家牌示意,主席随机点取部分希望发言的国家加入主发言名单。当代表加入主发言名单后,其国家名会依次显示在屏幕上,提醒代表接下来的发言顺序。未列入主发言名单或已发言完毕的国家,可随时向主席递交意向条,申请加入主发言名单。代表也可以向主席递交意向条,申请将自己的国家从主发言名单中移除。主席在会议进行中可以视会场情况,随时邀请更多代表加入主发言名单。

会议期间,正式辩论将持续进行,直到委员会通过结束正式辩论的动议,或主发言名单上全部国家完成发言且再无国家申请继续加入其中。

2.4.2 进行正式辩论

代表可以在正式辩论中就正在讨论的议题进行一般性陈述,也可以针对已介绍的工作文件、决议草案等会议文件阐述观点。若代表的发言与当前正在讨论的议题无关,或在发言中提及未被正式介绍过的文件,或发言内容冒犯了主席和其他代表,主席可以点名提醒。

正式辩论默认发言时间为90秒,如果代表发言超时,主席可提醒代表尽快结束发言。代表认为默认发言时间过长或过短时,可以通过动议修改发言时间进行调整。

2.4.3 让渡

如果代表在正式辩论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言,其发言的剩余时间可以让渡。若剩余时间少于30秒,则无需选择让渡方式,默认让渡给主席。需要注意的是,剩余时间只可进行一次让渡。让渡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 让渡给主席

当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主席时,意味着代表自愿放弃剩余时间,主席将继续按议事规则主持会议。

  • 让渡给其他代表

当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其他代表时,意味着该代表需要指定一个国家的代表利用其剩余时间进行发言。

  • 让渡给问题

当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问题时,主席会邀请希望提问的国家举国家牌示意,并随机选择一国代表对该国提出问题,让渡时间的代表应利用剩余时间对该问题进行回答。场下代表陈述问题的时间不占用剩余时间,但只能一次性提出所有问题,且不得在让渡时间的代表回答完毕后进行追问或评论。

  • 让渡给评论

当代表将剩余时间让渡给评论时,主席会邀请希望评论的国家举国家牌示意,并随机选择一国代表对该国适才的发言进行评论。此时,已经让渡时间的代表不得对评论进行回应。被让渡时间的代表只能对之前的发言进行评论,不可阐述其他无关言论,如有违反,主席可取消该代表此次发言资格。

2.5 非正式辩论

在非正式辩论期间,委员会将暂时打断正式辩论,由代表自行决定讨论的具体内容与时长。非正式辩论包括有主持核心磋商和自由磋商。

2.5.1 有主持核心磋商

当代表希望针对议题涉及的某个话题进行具体而实质性的讨论时,可动议有主持核心磋商,动议内容应包括有主持核心磋商议题、总时长和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长。

有主持核心磋商的动议通过后,委员会针对该有主持核心磋商将建立一个新的发言名单,希望发言的代表可举牌示意,主席随机邀请代表加入发言名单。主席将根据有主持核心磋商的总时长和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长,自行决定一次邀请多少位代表加入发言名单中。

提出动议的国家默认在首位发言,若有特殊请求,可由主席自行裁定请求是否合理。

若该发言名单用尽但总时长尚有剩余,主席可继续邀请代表加入发言名单,此时已经发过言的代表也可再次加入发言名单。

当有主持核心磋商的总时长用尽或没有代表希望继续发言时,该有主持核心磋商结束。主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有主持核心磋商。

在有主持核心磋商进行期间,代表不得提出任何新的动议。

2.5.2 自由磋商

当代表认为需要在场下直接与其他代表进行沟通,或部分国家需要集中讨论,或遇到其他需要离席交流的情况时,可动议自由磋商,动议内容应包括磋商时长,且总时长不应超过20分钟。

自由磋商的动议通过后,代表可在设定时间内离席讨论。当自由磋商时间用尽后,代表应主动回到座位就坐。主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自由磋商。

在自由磋商进行期间,代表不得提出任何新的动议。

2.6 会议文件的介绍与讨论

2.6.1 工作文件

在工作文件通过会议指导审核并编号、印发全场后,默认其已被介绍,无需通过动议进行介绍,也没有明确固定的介绍和讨论环节。

代表可自行通过正式辩论、有主持核心磋商或自由磋商等方式对该工作文件进行介绍及讨论。

2.6.2 决议草案

在决议草案通过会议指导审核并编号、印发全场后,代表可动议“介绍决议草案”,该动议通过后,决议草案成为“被介绍”的状态,可供进一步讨论、磋商,同时代表可以针对该决议草案提出修正案。未通过“介绍决议草案”动议的决议草案,将不允许在正式会议中被讨论或修改。

决议草案有固定的介绍及自由问答环节,在固定环节结束后,代表可通过正式辩论、有主持核心磋商或自由磋商等方式对其进行讨论。

2.6.3 友好修正案

在友好修正案通过会议指导审核并编号后,主席会逐条宣读友好修正案的条款,直接修改决议草案中的相应内容。

友好修正案没有固定的介绍环节,代表可在主席宣读后,通过正式辩论、有主持核心磋商或自由磋商等方式对其进行讨论。

2.6.4 非友好修正案

在非友好修正案通过会议指导审核并编号、印发全场后(若受到时间或印刷条件等因素限制,主席也可以逐条宣读非友好修正案的条款),代表可动议“介绍非友好修正案”。动议通过后,该非友好修正案将一次性完成阅读、讨论、投票的全部流程。

会场上可一次性印发多份非友好修正案,但每次仅能对一份非友好修正案进行讨论。

2.7 动议

当主发言名单上的一至三位代表完成正式辩论后,主席可根据会场情况,开启动议平台。平台开启后,希望提出动议的代表应举牌示意主席,主席可根据场上希望动议的代表数量,每次接受一至三个动议。

当代表提出多于一个动议时,主席应按动议类型的优先级组织投票表决(详见“2.7.8 优先级”)。当任意一条动议通过后,其余动议自动失效,无需再进行投票。

主席可根据议事规则裁定代表提出的动议是否有效。有效动议需要得到至少一国代表附议(即同意将该动议付诸表决),方可进入投票环节。

当动议平台开启后,代表可以提出以下任意一种动议:

2.7.1 暂停会议和休会

在一个会期时间将尽时,代表可以随时动议暂停会议,以结束当前会期。当最后一个会期的剩余时间不足该会期总时长的四分之一时,代表可动议休会,结束本次会议的全部会期。

该动议需要至少一国附议,且赞成票达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

2.7.2 自由磋商

动议自由磋商的代表需要设定明确的总时长(原则上不应超过20分钟),无需规定讨论内容。主席可根据会场情况判断该动议是否符合规则流程,或是否需要建议进行调整。

该动议需要至少一国附议,且赞成票达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

2.7.3 有主持核心磋商

提出有主持核心磋商动议的代表需要设定有主持核心磋商的议题、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20分钟)和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长。主席可根据会场情况判断该动议是否符合规则流程,或是否需要建议进行调整。

该动议需要至少一国附议,且赞成票达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

2.7.4 更改发言时间

当代表认为委员会默认的演讲时间过长或过短时,可动议更改发言时间。主席可根据会场情况判断该动议是否符合议事规则,或是否需要建议进行调整。

该动议需要至少一国附议,且赞成票达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

2.7.5 介绍决议草案

当一份决议草案经会议指导审核通过并编号、印发全场后,代表可以动议介绍该决议草案。主席可根据会场情况判断该动议是否符合规则流程,或是否需要建议进行调整。

该动议需要至少一国附议,且赞成票达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

在介绍决议草案的动议通过后,所有代表将获得3分钟的阅读时间。此后,起草国自行推举代表(人数不应超过3人)上台介绍决议草案,介绍总时长不超过3分钟。

在起草国介绍完决议草案后,委员会将进行不超过5分钟的自由问答环节,希望提问的代表可以举牌示意主席,主席随机点取场下代表对起草国进行提问,每国代表仅有一次提问机会。提问和回答均计算在总时长内。

上述环节的时间限制可由主席根据情况自行调整。

2.7.6 介绍非友好修正案

非友好修正案经会议指导审核并编号、印发全场后,代表可动议介绍非友好修正案,每次仅允许介绍一份。该动议需要至少一国附议,且赞成票达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

在介绍非友好修正案的动议通过后,所有代表将获得3分钟的阅读时间。此后,委员会将仅允许动议对该非友好修正案进行有主持核心磋商的讨论,在一轮有主持核心磋商时间用尽后,代表可以动议延长该讨论,直至现场没有代表希望继续延长该有主持核心磋商为止。具体时间限制可由主席根据情况自行调整。

针对该非友好修正案的有主持核心磋商结束后,主席应立即组织对该非友好修正案进行投票。该投票为实质性投票,需要三分之二多数赞成通过。投票完成后,委员会将回到正式辩论。

2.7.7 结束辩论

结束辩论即结束对当前讨论议题的辩论。当有代表提出此动议,主席将邀请至多两位反对该动议的代表陈述理由,每位代表有60秒的发言时间。

该动议需要至少一国附议,且赞成票达到简单多数方可通过。

2.7.8 优先级

当动议平台开启时,主席可根据会场情况邀请代表进行动议,且一次不应接受超过三个动议。若场上存在多个不同级别的动议,则需按动议的优先级进行投票。在会议的辩论阶段,动议的优先级如下:

  1. 休会
  2. 暂停会议
  3. 自由磋商
  4. 有主持核心磋商
  5. 更改发言时间
  6. 介绍决议草案
  7. 介绍非友好修正案
  8. 结束辩论

如果场上同时存在多个级别相同的动议,应按动议提出的先后顺序进行投票。

例如,若甲代表首先动议10分钟的自由磋商,乙代表接着动议20分钟的有主持核心磋商,丙代表最后动议20分钟的自由磋商;在投票时应先对甲代表提出的10分钟自由磋商进行投票,其次对丙代表提出的20分钟自由磋商进行投票,最后对乙代表提出的20分钟有主持核心磋商进行投票。

当一个动议通过后,无需再对其他动议进行投票。若代表希望重新提出未被投票的动议,可在下一轮平台开启是提出。

2.8 问题与抗辩权

当代表需要主席团的帮助时,可以向主席团提出问题。问题可以在正式会议进行的任何时间提出。问题有三种类型,其优先级均高于动议。

2.8.1 个人特权问题

当代表感到身体不适,且这种不适影响到其自身的参会状态,可举牌或递交意向条,提请离席解决个人问题。

除非发生了需要全场关注的紧急情况,个⼈特权问题不应打断其他代表的发言。为表示对会场内其他人员的尊重,代表应谨慎使用此权利。

2.8.2 程序性问题

当代表认为主席或其他代表在运用议事规则上出现错误,可以举牌提出程序性问题,指出程序上的不当之处。

程序性问题只能在平台开放时提出,不能打断发言,除非该发言本身存在问题,需要主席立即处理。若代表故意拖延时间,或所述内容不符合程序性问题的要求,主席有权裁定该问题不合规则。代表应谨慎行使此权利。

2.8.3 咨询性问题

当平台开放时,代表可举牌提出咨询性问题,询问主席有关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

咨询性问题不可以打断任何发言。代表如对学术内容或其他代表的发言内容存在疑问,可在休息时间咨询主席,而非提出咨询性问题。

2.9 抗辩权

当代表认为其自身或所代表国家的尊严受到其他代表的侵犯或侮辱时,可以向会议指导递交意向条申请抗辩权。在意向条中,代表应阐明抗辩事由。

会议指导可自行裁定是否给予代表抗辩权。若会议指导决定给予该代表抗辩权,则需主席当众宣读代表在意向条中阐述的抗辩事由。

宣读完毕后,抗辩人及被抗辩人均无固定发言机会,主席可视现场情况进行安排。

 

2.10 结束正式辩论

在议题被充分讨论后,代表可动议结束正式辩论,主席可根据会场情况裁定该动议是否符合议事规则。若正式辩论中,主发言名单上的全部代表已发言完毕且没有代表希望继续发言,则正式辩论自动结束。

在辩论阶段结束后,若场上有被正式介绍的决议草案,委员会将对决议草案进行投票。

在辩论阶段结束后,若场上没有任何被正式介绍的决议草案,则代表可直接动议进入下一议程的讨论或休会。